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