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