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