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