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