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