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三节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