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