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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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