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市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有关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