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