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