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个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登记的。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个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