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收费、鉴定材料、业务档案、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定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
(三)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投诉、举报;
(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七)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