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需要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应当扣除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