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财务管理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