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