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九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省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河湖长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