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