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