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嘉陵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工程,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