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