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