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损害担责原则,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