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处理在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三)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组织实施老旧住宅小区(院落)基本物业服务;
(五)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七)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物业服务合同重大矛盾纠纷时,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八)实施市、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派员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代为申请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和协助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等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