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在临时管理期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业主委员会等职责,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文件,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