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讨论、依托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

表决事项在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内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同时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者电子投票、书面表决或者其他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方式逐项进行。鼓励和支持业主采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建设并免费提供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策。

表决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其他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