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实施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任意弃置垃圾、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