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十二章 保障监督第九十四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