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支流堤防、水库、水闸、淤地坝等工程建设,推进河道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病险水库、淤地坝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提升洪水灾害防御能力。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黄河河务、水文、气象等单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进预报、预判、预警、预案、预演体系建设,提升汛情应急处置和联合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