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禁止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阻水桥梁;
(二)设置拦河渔具,采用围堰、网箱、围网等阻碍行洪的养殖方式;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弃置、处理垃圾、渣土、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物体;
(六)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化工厂,设置尾矿库、永久渣场;
(七)擅自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护岸工程;
(八)修建凸出滩岸的浮桥桥头建筑物、构筑物等;
(九)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
(十)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干扰水文监测、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