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黄河干支流经批准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经费由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承担,替代工程运行期管护费用由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