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按照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分区管控要求,采取强化节水、禁采限采、水源置换等综合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强度;因地制宜利用当地水、外调水和再生水,实施超采区地下水回补,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