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行山、伏牛山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矿山开发地、疏林地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组织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