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风险综合研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避险转移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避险转移指令及时转移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

当发生险情异动或者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并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避险转移过程中,组织、参加避险转移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