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的文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