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