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三十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