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