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擅自改变公共养老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擅自拆除公共养老设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