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