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废弃的机动车或者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驶离或者搬移,拒不驶离或者搬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无人认领的,可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按期申领移至指定地点的车辆,逾期未申领的,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