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在大风、沙尘、霾等气象条件下,未根据应急需要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