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共同推动呼包鄂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加强技术交流和联合培训,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