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柴油货车集中行驶路段、运煤专线、重点高速公路等重点地段安装道路交通污染物监测设备。同时利用便携式检测仪器,定期开展抽查监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