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本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