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建设单位被撤销、注销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二)自用排水设施(包括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连接管、接户井),由产权归属方负责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归属方负责;

(三)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公共排水设施的责任主体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自用排水设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