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毛发收集池或者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核发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