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