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