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防治电离、电磁辐射污染。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