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提高生态产品价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条件,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